常州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2026-01-05 阅读:80

常州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基金会治理水平,切实有效防范化解基金会运作中潜在的法律、金融等风险,依据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和及《江苏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苏民规〔20253)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向上级管理机关进行重大事项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常州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除依法需要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之外,对社会组织自身、理事会成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应当主动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常州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应向上级管理机关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形成重要决定。召开换届会议或延期换届,届中调整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二)举办重要活动。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节庆、论坛及展会活动。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受相关部门委托承办、受邀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创建示范活动。设立、转入或注销经济实体。涉及大额资金收支和重大项目合作的相关活动。

(三)开展涉外交往。与境外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出国出境访问,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接受或向境外捐赠等涉外涉港澳台活动。

(四)发生重大事件。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产生负面舆情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产生内部矛盾、外部纠纷或者诉讼导致本组织日常工作和活动不能正常开展。

(五)涉及违法违规。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基金会负责人(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涉及犯罪。

(六)其他事项。基金会理事会认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即时报告和事后报告。

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重大事项,采取事前报告;涉及第四条第四项的重大事项,采取即时报告;涉及第四条第五项的重大事项,采取事后及时报告;涉及第四条第六项的重大事项,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报告方式。

第六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按照类型、程序和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重大事项,基金会提前15日向江苏省教育厅报告。基金会换届及负责人调整,按照要求及时向江苏省民政厅备案。

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重大事项,基金会提前30日向江苏省教育厅报告。

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的重大事项,基金会提前30日向江苏省教育厅报告。

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重大事项,基金会即时向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重大事项,基金会在事后15日向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重大事项,根据采取报告方式,即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基金会向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报告的重大事项,通过“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线上办理,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具体业务。重大事项报告前,须取得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同意或形成理事会决议。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5119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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