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发布:2021-12-20 阅读:990

常州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者精神,促进常州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发展,规范志愿者的服务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常州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在基金会登记建档,不计报酬,基于爱心、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技能与知识,自愿参加并协助基金会开展公益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基金会志愿者服务的宗旨是以“弘扬爱心、奉献社会”为准则,坚持无偿性、公益性、自愿性原则,致力于弘扬以爱为核心志愿者服务精神,大力普及志愿者服务理念,推动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的招募与管理

第四条 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并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三)具有参加志愿者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五条 志愿者的招募

(一)志愿者的选拔面向学校师生,遵循自愿、公开的原则。

(二)基金会向团委提交志愿服务岗位需求,团委负责接收申请人的自愿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向基金会推荐合适的志愿者人选。

(三)基金会可自行招募学生志愿者,并在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统一登记备案。

第六条 退出志愿者,分为自愿退出和劝退两种

(一)个人可申请退出志愿者队伍;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其进行劝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者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3.以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

4.违反本办法或者《常州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的。

第七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需中止服务,应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终止履行志愿者服务职责。

第八条 志愿者的培训与管理

(一)志愿者统一在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登记注册,参加由协会组织的培训及其他专为志愿者组织的活动,加强自身理论修养、礼仪规范以及工作能力的锻炼。

(二)基金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根据志愿服务岗位的需求培训所应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基金会负责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团委负责志愿者总体工作协调。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享有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获得所参与的志愿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五)优先获得基金会提供的志愿服务;

(六)对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申请退出;

(八)法律、法规以及《常州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的有关志愿者的规定;

(二)登记建档的志愿者每年必须至少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一次;

(三)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工作安排;

(四)自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报酬;

(六)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进行志愿服务之前必须与基金会签订《常州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志愿者服务活动安全责任书》;

(八)法律、法规以及《常州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志愿者服务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特长参与基金会负责的各项志愿活动。

第十二条 基金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

第十三条 志愿者在确定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对象之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四条 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要遵守以下规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自身行动切实实践志愿服务精神和知善、行善、至善的人文精神;

(二)从事志愿活动时,应当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自身能力;

(三)从事志愿活动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四)维护公益事业,严于律己,团结协作,维护志愿者整体形象。

第六章 志愿者活动资金申请审批及报账流程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志愿者活动资金申请实行严格管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在组织志愿者活动7个工作日前,组织者需向基金会提出活动经费预算申请;

(二)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批准后,组织者方可到基金会财务部支取相应活动经费,并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者按照《常州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完成相关财务报账手续。

第七章 志愿者的考评与激励

第十六条 根据志愿者参加培训、任务完成质量等情况,基金会和团委每年对志愿者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

第十七条 对在活动开展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在本基金会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二)为志愿者开具志愿服务证明;

(三)志愿者若申请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常州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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