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常州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基金会)的日常监督管理,以利于基金会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基金会机构组成: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条 基金理事会工作条例
(一)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筹集、操作及管理机构,也是决定基金运作的权利机构。
(二)理事会的成员来自基金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资金运作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三)理事会实行年会制度。每年理事会定期召开工作年会,汇报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基金使用情况及下半年度的工作构想。
(四)理事会举行会议决定重大问题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理事21名。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副理事长负责在理事长授权范围内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负责在理事长的授权范围内,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
(六)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内设办公室和财务部。秘书处所有工作必须对理事会负责。
(七)财务部负责按照《常州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学校财务管理要求做好基金会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财务部与常州工学院计划财务处合署办公,设财务主任、会计和出纳各一名。
(八)办公室负责建立与建设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基金会筹资、公益、投资等活动的筹划、规划工作。并按照基金会章程及各项制度要求,完成基金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与常州工学院校友联谊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设主任一名,工作人员若干。
(九)由理事会负责基金会资金募集工作,并负责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基金会资金。
(十)所有理事会成员必须本着高度负责、认真负责的精神,为基金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常州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工作条例
(一)根据有关法律和本基金章程,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二)常州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会是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制度条例以及基金章程,为确保基金管理公开性、公正性和规范化,维护本基金利益,行使监督和检查权。
(三)依据本基金实际情况,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并有监事会在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监事长。
(四)本基金理事会主要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五)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依据本基金会资金运作管理条例,负责对本基金财务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对理事会主要成员执行本基金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本基金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理事会主要成员的行为损坏本基金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全体理事大会;
5.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对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监事会定期就理事会有关事宜、基金财务管理等事项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表决时,依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监事长有最后否决权。
(七)监事会对基金会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若因监事会没有尽责造成基金会损害的,要对基金会负有责任。
(八)本条例的解释及修改权归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