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2019-06-18 阅读:1804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管理,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国内外校友、校内教职员工和单位(下均称捐赠人)以及社会各界关心常州工学院的人士和单位,自愿向常州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基金会)捐赠财物,支持常州工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行为。

第三条 捐赠遵循自愿原则,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捐赠的财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第五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内容包括:

(一)捐赠、捐建建筑物;

(二)捐资资助专项事业发展;

(三)捐资设立校友基金以及奖学金、奖教金;

(四)捐赠图书资料、实验实训仪器装备和各类物资;

(五)捐献、捐建纪念性、标志性实物;

(六)对本校教育事业发展有益的其它捐赠。

第六条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以下列方式鸣谢:

(一)宣传 在校友刊物和基金会网站上发布捐赠者的名单和资助项目,对突出贡献者,将宣传其事迹。

(二)奖励 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根据情况或者个人意愿,可将有关实验室、会议室、校内景点等以捐赠方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可设立以捐赠方名称或姓名命名的奖励基金;对捐赠者颁发证书、纪念牌、纪念品,或者刻碑纪念。

第七条 以学校为受赠人的捐资,一律进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开具正式捐赠收据。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和捐赠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对违反捐赠人意愿的行为,捐赠人可向受赠方提出质疑,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九条 作为受赠人,学校有义务协助办理捐赠财物的相关手续。境外校友捐赠物资的,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条 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有效凭证,并将捐赠财物登记造册。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物的性质、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一条 学校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对较大的捐赠项目进行审计,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对捐赠人捐款设立的基金,学校建立相应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捐赠人意愿和基金用途,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对捐赠的工程项目,应当与捐赠人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捐赠工程项目落成后,由学校颁发捐赠项目确认书。

第十四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可以铭刻纪念牌以资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冠名。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二级学院积极开展争取捐赠的工作,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情况下,各部门、二级学院可自主管理使用受赠财物,但对受赠情况应向基金会秘书处及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对在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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