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常州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与,确保证书、印章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二章 证书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挂在基金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副本由秘书长委派专人妥善保管。
第四条 使用基金会证书,申请人须填写《证书使用登记表》并经秘书长审批同意。登记表由基金会秘书处存档,以便备查。各项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秘书长签批后,由证件保管人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第五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印章管理
(一)秘书处指派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公章、法人名章由秘书处办公室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保管使用。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八条 印章使用
(一)使用基金会印章,申请人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并经秘书长审批同意。登记表由基金会秘书处存档,以便备查。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秘书长签批后,由证件保管人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第九条 印章使用批准权限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
第十条 本制度提及的一般事务、重大事务根据基金会章程予以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